法规
第五类 ERP(公众聚集场所)——专门义务
第五类 ERP(公众聚集场所)的消防安全义务。所需器材、安全登记簿,虽无需安全委员会审查,但仍须遵守相关规定。
什么是第五类 ERP?
第五类 ERP(公众聚集场所)是指其容纳人数低于第四类所设定阈值的公众聚集场所。这些阈值因经营活动类型而异。实际上,绝大多数对公众开放的小型商铺、餐厅、诊所、理发店、店铺及办公场所都属于第五类 ERP。
一个危险的误区
许多经营者认为,第五类就意味着"没有任何义务"。这种想法既错误又危险。第五类 ERP 虽然无需接受安全委员会的审查,但仍须履行消防安全方面的全部基本义务。
市长保留对任何 ERP 进行合规检查的权力,并可在存在危险时勒令其停业。
最低义务
灭火器
- 每 200 m² 且每一层至少配置 1 具灭火器
- 在每一处已识别的火灾危险源(厨房、设备间)附近配置 1 具灭火器
- 灭火器须与现场存在的火灾类别相匹配
- 必须每年进行检查
应急照明
- 在每一个安全出口上方及每一处方向变化处设置疏散用 BAES(消防应急照明灯具,自带电源型)
- 在楼层/底层面积超过 50 m²、或地下室面积超过 30 m² 的场所内设置环境照明用 BAES
- 必须每季度进行测试
报警
- 至少配置一套第 4 类报警设备(哨笛、雾号或任何发声装置)
- 对于设有住宿用房的 ERP(酒店、家庭旅馆):至少配置第 3 类设备,并带手动报警按钮
安全出口
- 疏散通道的数量与宽度须满足所容纳人数的需要
- 出口须始终保持可通行且无障碍物堵塞
- 通过 BAES 对出口进行标识
张贴公示
- 张贴安全须知
- 张贴疏散平面图(一旦容纳人数需要对出口加以标示即为强制要求)
- 张贴可见的紧急电话号码
安全登记簿
安全登记簿对任何 ERP 均为强制要求,第五类亦不例外。其内容应当包括:
- 各项器材的检查日期
- 对员工开展的培训
- 已实施的疏散演练
- 已完成的工程作业
- 可能发生的事故
按经营活动确定的专门义务
餐饮业(N 类)
- 厨房排油烟系统,其过滤网与管道须清洁
- 在烹饪设备附近配置专用于油锅火灾的灭火器
- 燃气总切断阀须便于操作
酒店业(O 类)
- 每间客房内设置火灾探测
- 至少配置第 3 类报警设备
- 在每一楼层及每间客房内张贴疏散平面图
- 以多种语言提供安全须知
商业(M 类)
- 疏散通道须按销售面积进行选型
- 灭火方式须与所存储的货品相匹配
- 库房须与销售区域分隔
可能面临的检查
即便无需接受安全委员会审查,您的 ERP 仍可能受到以下方面的检查:
- 市政府(市长的警察权)
- 劳动监察部门(若您雇有员工)
- 救援部门(在出动救援时)
- 您的保险公司(在出险之前或之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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